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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高中教育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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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高中困难学生补助(第1页)

一、普通高中困难学生补助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件要求,把普通高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体系。

2010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发布《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3]该文件表明我国首次在普通高中建立起国家助学金制度。文件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至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到3档。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省以下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文件还决定建立学费减免等制度。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同时,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2010年11月3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是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而制定的。

文件重申,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份资助面。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至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到3档。

文件还对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申请和评审办法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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